来源:本网站 发布时间:2020-03-27 浏览次数:4294次
摘要: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(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)中对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作出明确规定。更多安全工程师相关资讯敬请关注本网安全工程师频道。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按照注册类别分类进行。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,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。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由部门、省级注册机构按照统
继续教育
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按照注册类别分类进行。
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,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。
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由部门、省级注册机构按照统一制定的大纲组织实施。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可以由中央企业总公司(总厂、集团公司)组织实施。
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。
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、非煤矿矿山安全、危险物品安全(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)和其他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,由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;建筑施工安全、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,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