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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地开展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!6月30日后未申请证书将失效

来源: 发布时间:2021-01-31 浏览次数:884次

摘要:

住建部办公厅发布《关于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》,在北京、上海、浙江、海南等4个地区开展第一批试点工作:开展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!6月30日前主动申请延期,否则将失效! 划重点 ‍ (一)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。 自2021年2月1日起,试点地区启用电子证书。电子证书与纸质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(以下简称“纸质证书”)具有同等法律效

住建部办公厅发布《关于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》,在北京、上海、浙江、海南等4个地区开展第一批试点工作:开展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!6月30日前主动申请延期,否则将失效!


划重点 ‍

(一)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。

自2021年2月1日起,试点地区启用电子证书。电子证书与纸质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(以下简称“纸质证书”)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试点期间,试点地区纸质证书仍继续发放。


(二)开展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。

1.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,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。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的,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。自2021年7月1日起,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,其注册专业失效


2.申请延续注册的,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,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。


3.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,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。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,有效期截至65周岁当日。